这个没有硬性的规定,但是为了保证程序正当,可以补办传唤证,但不是必须的,也可以在询问笔录证注明就可以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从法律上来说,普通传唤没有强制性,只能给当事人规定时间让当事人自己去。
在当事人被传唤后不去的时候,也许公安机关会适用拘传,那么当事人不去也得去了。所以劝当事人在被传唤后就自己主动去,免得被人戴上手铐押走。所以派出所口头传唤不去也是不太好的
不是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综合上面所说的,传唤可以利用口头传唤也可以利用书面的方式传唤,但对于口头传唤只针对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而且也不需要用传唤证就可以进行办理,但需要由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这样才能确保处理的流程是属于合法的,所以,不同的情况就会作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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