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许可权规定是针对城市管理方面的一些行政许可申请的话,行政机关是有权力做出相关的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可遵从以下两点判断:
(1)不享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所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等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只有按照《立法法》规定的制定程序制定的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方能定为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或临时性许可。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把我国的规范性文件分为有许可设定权的规范性文件和无许可设定权的规范性文件。前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后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章程等。行政许可法的这一条规定对纠正滥用许可,具有重要作用。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所谓精简,就是精简机构和人员,解决政府机构庞大,机构臃肿的问题,实行精兵简政;统一就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效能就是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就是调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合理划分行政职权,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内容。因此,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应当符合政府机构改革的原则,符合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为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提供思路,不能有随意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如果是涉及到城市管理相关的事情的话,那么肯定是需要由有关的行政机关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理,比如说有一些行政许可的申请,就是由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行政机关来作出决定,同时行政许可是需要遵循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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