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请求国家补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行政补偿不同于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因为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赔偿。补偿即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行政机关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给予补偿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而不是想象的或者是或然的。这种损失只包括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二是财产损失与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补偿的原则,有合理补偿、适当补偿、充分补偿以及相应补偿等。
1、可以撤销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2、应当撤销的情形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是撤回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果是有行政补偿的,行政补偿的期限通常是在两年之内,行政补偿就意味着作出这个行政行为的机关,它是属于合法的范围之内,并不存在着任何的错误,如果是由于国家撤回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导致了一系列损失后果,那么当事人也可以在两年之内要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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