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许可人超过行政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况下,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不是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许可是必须要在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之下才能实施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被许可人超越了行政许可的范围,那么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轻者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严重者是可以按刑事条款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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