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当事人不是只有复议权,还有相应的诉讼权,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是有复议权,也有诉讼权的,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判决,人民法院收到起诉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且对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判决。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对于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调控,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行政许可也不是万能的.在运用行政许可这一手段时,必须要考虑实施成本、管理范围以及管理结果等因素,必须对行政许可的作用有着正确认识。行政许可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协调作用。协调功能是行政许可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其内容包括协调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使两者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协调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关系;协调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纠纷。
(二)保护作用。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四)促进文化建设。
(五)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有复议权,也有相应的诉讼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选择,可以选择去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去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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