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撤销行政许可是支付行政补偿,支付行政赔偿需要满足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范围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关闭矿山的予合理的补偿。因此,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关闭矿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实际投入的损失。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撤销行政许可一般是行政补偿,如果有违法行政行为的话,那么就属于行政赔偿。撤销行政许可补偿一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那么就会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补偿。行政许可范围有比较多,比如一些与公众利益相关的职业,那么就需要当事人通过行政许可才能够从事。
投诉/举报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