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缓解司法压力,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一般需要按照和解、调解的程序解决纠纷,若调解仍旧不能解决争端,则可以通过诉讼行使得到救济。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和解的,例如行政案件,那么,为什么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和解?
一、为什么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和解?
行政复议不适用和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就法律规定方面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同样有效。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原《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行政复议法》对此条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关调解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定,不能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结案。
2、就相关行政理论来说: 首先,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管理权力,同时这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方面作出某些让步,只能就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作出裁决。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赔偿复议也应当可以适用调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赔偿复议的核心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而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权本身又具有可处分性,可以转让、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调解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进行的,是在第三方主持下,经对纠纷双方斡旋、劝说,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纠纷。因此,对于行政复议的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有一方不同意调解,不能强行调解,仍然要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同时,要坚持依法调解,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原则、精神,不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调解。
2、以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符合行政管理效率为先的原则
行政管理的效率反应了行政管理的水平,建设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关一直是国务院确定的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为此,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也应体现行政高效这一原则。而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协调化解行政纠纷和矛盾,避免了申请人一方因对复议决定不服引起的行政诉讼,节省了行政机关因应诉付出的大量时间、精力,使行政决定较快付诸实施。涉及对申请人执行的行政纠纷,调解成功后,减少了执行环节,大大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通过办理上述张某申请的复议案件和以往的经验,笔者认为,适用调解要选择合适的案件,那些有轻微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最易调解。对于这类案件不能一律作撤销处理,应当采用多种灵活的方法予以处理,其中调解应作为首选方式。因为作出有轻微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担心在复议程序中被撤销而有一定的压力,一般愿意调解。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因重大、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案件,除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自愿纠正外,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能作调解处理,不能协调该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无原则地妥协,以换取申请人撤回申请书,终止复议。这样的协调,使违法的行政行为逃避了上级机关的监督审查,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
4、要坚持调审结合
既然调解是基于当事人合意,就有可能出现意愿反复。当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办案人员要随时作好按照复议程序继续审理的准备,并掌握好审理期限。在上述案例调解过程中间就曾出现了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现象,经办案人员斡旋又恢复调解,并最终签署调解协议。因此,要坚持调审结合,一旦调解无望,即刻恢复审理,保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对于行政主体自我纠正错误后申请人撤回申请而终止复议的案件,一般不会发生反悔的情形。但对于自由裁量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有可能反悔。如果此时案件已终止审理,申请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后,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再次申请复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如果案件没有终止审理,可继续调解,调解不成,则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5、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讲究办案艺术,追求最佳效果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仅仅是运用法律,对于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案件来说,要讲究办案技巧,努力达到复议后无诉讼、无申诉的理想效果。讲究办案技巧、艺术,指的是要把握行政纠纷的规律,弄清不同案件内在的本质性特点,运用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以科学有效的手段、路径、形式解决行政纠纷。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在经济领域、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用于解决行政纠纷的实践也在不断扩大。行政复议适用调解也正如雨后春笋,广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调解技能。调解前首先弄清案情,做好深入分析,找准法律依据,掌握双方所求;调解过程中,面对面或背靠背地对当事人耐心讲理讲法,保持居中调解,保证双方平等协商。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为此,我们要发扬开拓创新精神,加强学习研究,不断探索行政复议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新思路。
行政复议是由于当事人不服从行政裁决时再限定期限内提出的,一般来说,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和解,通常情况下也是不适用调解的,也即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救济。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权益,相关机关制定了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只有满足条件,才能被受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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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