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后,有权的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各项救济的法律制度。在法治社会,国家机关都需要在权责统一的原则下来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公共利益需要得到维护。维护公共利益的途径非常多,而这当中,最具法律权威性的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通过这种描述我们可以得知,行政复议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并且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的形式,是行政体系自我纠错的一种方式,行政相对人通过申请侵权行政主体的上级单位来进行审查,所有救济程序都发生在行政体系内部。同时由于行政复议带有明显的程序性和法律权威性,所以行政复议也带有一定的司法性,但本质上并非司法行为。如果在考试当中出现行政复议的相关考题,考生必须对行政复议的本质要理解清楚,这是一种行政内部监督的形式,被侵权人需要去申请侵权行政主体的上级单位来进行行政复议,不需要去牵涉到立法、司法、监察机关,这也就是很多考生俗称的“找爹”来主持公道。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司法活动。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活动,并且是由人民法院来进行的专门活动。行政诉讼就是过去很多百姓俗称的“民告官”,将侵权的国家机关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所以行政诉讼是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司法判决具有极强的法律权威性和终局性,各方都必须尊重和遵守。那么,考生在做到行政诉讼的考题时,一定要明确将其与行政复议区分开。行政诉讼并非是寻求行政机关来维护公共利益,而是寻求人民法院来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终局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为两审终审制,即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不可以再寻求复议或其他形式来否定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效力。但是行政复议的结果虽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不服,可以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虽然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救济的方式,但是二者具有很大的区别,也并非是必然联系。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复议之后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即使不服,仍不能提前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