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实际上,这一程序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纠错机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行为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更加灵活、便捷:
1、范围宽。绝大多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规定也可以同时申请附带审查。
2、标准严。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审查其是否合理,对于虽然合法但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3、期限短。按照规定,复议机关必须在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三、行政复议的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