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在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的决定, 是终结行政复议程序的处理方式。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申请人认为行政 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 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 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前一种情形通常理解为实体驳回,后一种情形为 程序驳回。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 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申请回避权
(4) 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能会得到各种各样的结果,例如复议维持、复议改变或者驳回复议请求,上述这些结果都是复议机关在对复议申请做了实质审查之后做出的,驳回复议申请一般来讲是在当事人不符合复议法定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这种审查一般来讲是形式审查,但是实践中的情况很复杂。
延伸阅读:
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主体的侵犯,或...
针对商标局不予受理或不予续展的商标行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