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是什么意思?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在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的决定, 是终结行政复议程序的处理方式。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申请人认为行政 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 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 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前一种情形通常理解为实体驳回,后一种情形为 程序驳回。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从而使相对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违法状态。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一般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二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三是行政主体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
那么,“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因缺乏“‘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或者‘行政主体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的事实要件而均不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范畴。
二、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和企业如果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后,如果对行政处罚有任何的不认同和异议时,被处罚人是可以在有效期内,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是国家赋予每一位公民合法的权益,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可以随意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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