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自愿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同意之后,不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以其他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请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撤回复议申请的,撤回之后,申请人 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能证明不是自愿撤回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通过其他的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存在特殊情况的,才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人在复议的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撤回之后,不得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不是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除外。如果申请人以其他的事实与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再次受理,因为这种情况的再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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