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的罚没款一律上缴哪里?
所得的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罚没收入适用的预算科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通过应缴预算款核算。
二、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三、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
第五条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于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判决后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移送机关上缴财政。
第六条 政法机关查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七条 县以下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单位和税务所等基层单位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按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市、县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处理。
未经省级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私设检查站(卡),扣留过往车辆、船舶和行人的款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多数的人员对于被罚款之后,他的这个钱到底去哪里的,是有存在着很多的困惑的,当然这样的一种钱财的来源和去处的话都不会不明不白,它实际上是有很多的一方面的法律规制和制度管理的,不能够随便的贪污。
延伸阅读:
违章罚没款滞纳金如何计算
罚没款收缴方式有哪些?
罚没款申请延长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