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进行行政处罚,能够保证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性,更能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为了提升行政处罚案件的合理性,有时需对案件进行合议,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实施,遵循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下面为大家提供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内容,便于参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进行合议。合议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前。
第三条 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的案件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员、稽查部门负责人进行,同时明确一名合议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l. 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
2. 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 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1. 案由确定是否恰当;
2. 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3. 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4. 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l. 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 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l. 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
3. 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七)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八)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第五条 每一案件合议结束后,经当场合议人员集体表决,半数以上合议人员认可通过的合议意见为最终合议结论。
第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议结论,依照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提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且危害不大的,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提出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应当同时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提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意见。
案件审理部门形成合议结论后,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
第七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清楚明确,案件事实证据应完整充足,当参与合议的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遵循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做好意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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