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蔬菜价格行为违反了我国《价格法》规定,应当处以罚款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否则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对于罚款标准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具有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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