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没款可以分期么?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罚没收入适用的预算科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通过应缴预算款核算。
二、哪些行政罚款可以当场收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行政机关违法罚款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罚没款的含义包括两层,罚款和被没收的这些款项性质是不一样的,被没收的话可能是因为某些收入属于违法所得,在没收了这些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要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都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类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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