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参加人,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合议参加人应当有三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以少数服从多数,同一人不能参加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审判员回避,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做出处理·意见。
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同一人不能参加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程序。
所以,行政处罚审批人不能参加就他做出处罚决定争议案件的审理,如果此行政处罚案件不是此审批人作出的,他还是可以参加合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综上所述,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参加人,对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并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合议决定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以及处理理由,对于事实清楚,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做出处罚决定书。制作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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