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
其内容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等。
行政规章由国务院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依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法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
在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大家知道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一些政府机关或者是其他的有权机关来进行处理,但是并不知道确切级别方面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必须是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来进行处理,否则的话是一种无效行为,行政相对人是可以进行一些救济性的措施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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