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第4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问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答: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容决定。
二、听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2、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8、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听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一般的行政处罚不需要进行听证,可以申请复议,重大行政处罚的话就需要组织听证会了。当事人在听证会当中是有申辩权的,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也要依法作出相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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