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在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拘留的决定,几乎没有发生过经过行政复议以后被停止执行的这种状况,之所以行政拘留当事人也都是有法可依的,因此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接触到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的这种文书。所以有些人其实也是比较好奇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试样是怎样的?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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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原决定书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但是这种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书只有当事人和家属才能够接收到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这种状况的肯定也是有特殊原因的,不过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并不影响执行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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