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滞纳金还有哪些规定
对到期不缴税款的纳税人,按日加收欠缴税款部分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目的不同:
1、 征收滞纳金,其目的在于使纳税义务人承担增加的经济制裁责任,促使其尽早履行纳税义务。
2、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二)、性质不同:
1、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或海关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措施。
2、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三)、凭据不同:
1、滞纳金是税务机关或海关对逾期未缴纳税款收取的带有制裁性的款项,以纳税人应缴未缴的税款部分为计算依据,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征收,滞纳金的金额多少与未缴的税款金额以及欠缴的日期长短有关。
2、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受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处罚依据主要是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不仅仅是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处罚原则及特点不同:
1、税收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2、行政处罚的原则有:法定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简称三公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对于缴纳滞纳金,主要是为了让纳税人及时的缴纳税款,然后以定量的处罚为主,而且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的是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这点是需要严厉惩处的。所以对于已经到期不进行缴纳滞税款的纳税人,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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