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行政拘留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些?

一、行政拘留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些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不受理有哪些

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后五种是《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实质意义上则为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双重性质,这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则调整和支配。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调解只是一种行政的规劝、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也主要依赖平等主体间让渡权利、处分权利。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对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一定是维持了原结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得、丧、变更的影响,只是对以往结论的肯定和维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这里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以前的内部运作、程序性的准备行为、调查取证等事实行为,此种行为尚未发生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得、丧、变更变化的实际效果。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发生一些纠纷和矛盾,如果经过协商的方式无法解决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在提起诉讼时也是需要当事人提交起诉状以及相关材料给当地的法院,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证据来做出判决。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延伸阅读:

行政拘留孕妇行政法规定是什么?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可以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吗?行政拘留有案底么?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行政拘留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些?  拘留  拘留词条  管辖  管辖词条  诉讼  诉讼词条  法院  法院词条  哪些  哪些词条  
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的区别

行政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区别:1.简单说,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国家国务院及其下属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违法要受处罚或罚金,一般体现的是国家与个人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