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是程序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实体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进行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法律区别在于,两者处理案件是不一样的,如行政处罚处理的案件就比较笼统,涉及到的范围广。而治安管理法适用的事件,相对于行政处罚来说,就会显得更加具体,对于案件的处罚和刑法有些相似,对每一件涉及到的案件有着明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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