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②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③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④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情节严重的;
⑥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⑦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⑧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因以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明文规定而当然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是,法律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或者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未作明确规定,致使理论界争论不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既是行政规章的制定者,又是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实施者,从其发布的工商企字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等规章意见来看,其倾向于企业终止说。即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随即消灭,其企业主体不再为法律所承认。最高人民法院是因吊销营业执照引发纠纷案件的裁判者,且拥有司法解释的发布权。从其公布的法经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等有关司法文件来看,其倾向于企业解散说。即吊销营业执照仅引发企业的解散,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企业,其主体资格并不随即终止或者消灭,企业解散后直至终止注销前,仍需一个清算的过程。
因而,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甚至混乱,导致了行政权力机关与司法裁判机关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效力问题没能达成共识。
公司出现吊销执照,肯定是自己经营环节上出现了问题,所以即使自己的利益维护出现损失,也是自己的问题,对于有关的部门来说只是自己责任履行,因此对于具体的问题,自己要积极的践行这样对于自己的利益维护才会有积极的意义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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