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在确定某民事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都是由案由的,行政处罚案由名称怎么确定呢?对于没有案由的情形,一般是不会得到受理的。
一、行政处罚案由名称怎么确定?
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的名称指的是案由,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一般按照使用的范围、对象、性质等可以分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审批案件(计量处罚案件:《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吊销生产许可案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逐级上报许可机关核准。)请求延长办案时限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几类。今天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案由。
二、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基本结构
当事人名称,当事人行为名称,案由等。
三、当事人名称的确定
(一)确定的依据一
当事人的名称填写应当准确,有法可依。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事诉讼法》的分类一般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确定公民作为当事人时候,应当填写其身份证上的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分类,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属于“公民”。
(1)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确认时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在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制作中,特别是《调查笔录》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把“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两个法律概念混淆在一起,如:“你单位的法人是谁?”其实是问: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二)确定的依据二
按照《组织机构类型》GB/T20091-2006将组织机构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五类。
1、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①国家权力机关法人
②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
① 国家行政机关法人
②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派出机构
(3)国家司法机关
①人民法院法人
②人民法院分支机构
③人民检察院法人
④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
(4)政党机关
(5)中国共产党
(6)其他民主党派
(7)政协组织
(8)人民解放军
(9)武警部队
(10)其他机关
2、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法人
①事业单位分支、派出机构
(2)其他事业单位
3、企业
(1)企业法人
(2)企业分支机构
(3)其他企业
4、社会团体
(1)群众团体
(2)社会团体法人
①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3)其他社会团体
5、其他组织机构
(1)民办非企业单位
(2)宗教活动场所
(3)农村村民委员会
(4)城市居民委员会
(5)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
四、当事人行为名称的确定
当事人行为名称的的填写应该分出该行为的属性,即属于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纤维质量、节能产品等行为;该行为的性质,即生产或者销售,或者经营活动中使用。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使用的法律术语,必须要是法言法语。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上来讲,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这里简单的介绍当事人行为名称的确定方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按照法典中的罚则部分来确定。
行政机关在处罚某主体之前,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定,确定案由,这需要先确定该主体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来加以确定。对于不确定处罚案由的情形,是不得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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