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制定了具体的法规,以此惩罚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当公民触犯了行政条规的规定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需要监督行政处罚的落实。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哪些呢?
1、行政机关。
其特点在于:
(1)单独实施: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此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实施状态。
(2)相对集中实施:也称为行政处罚的综合执法,是指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意义在于避免行政执法中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只能;
(2)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
(4)被授权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其特点在于:
(1)委托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委托。
(2)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谓事业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公益为目的而非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的组织。如学校,研究院、食品卫生监督站等。注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该组织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4)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该组织应当有进行相应检查鉴的条件。
(6)行政机关独立承担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对于上述各种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规定。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新种类的创设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其他机关没有这种权力。
不同的主体的实施具体办法、特点都是不同的,且他们也拥有着不同的权利。公民个人可以根据这些特点判断实施主体,并监督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发现他们的行为违法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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