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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执行期限填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拘留的相对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不等于当事人已经犯罪了,所以说采用的一种比较适中的处罚手段就是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通知书当中一般都会有拘留的具体期限的,可能有个别公民特别好奇行政拘留执行期限填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行政拘留执行期限填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属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对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应慎之又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一项违法行为裁决行政拘留最长期限不超过15日的规定,是维持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对于多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最长期限,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草案曾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但当时有意见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同于犯罪,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为主的警示性处罚,并非时间越长效果越好,且执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于其他处罚种类。所以,建议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宜过长。

经过大家讨论,决定通过立法严加限制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期限,将合并执行期限的上限缩短为20天,这也与刑法数罪并罚制度中“有期徒刑合并执行”的原则相吻合。最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了“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二、哪些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原来规定,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 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 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但又不适宜规定以罚款折抵拘留。经研究,法律委建议删去这一规定,明确规定对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所以在填写具体的拘留的执行期限的时候也是非常严肃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当中,行政拘留的最长天数一般都是不会超过20天的,但是通常情况下行政拘留都是在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执行期限的填写的这个问题工作人员自然有填写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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