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规定程序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告诫他人不要在犯法,教育他人遵守法律,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超过追究时效,行政处罚分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本人处罚的理由以及行政处罚的内容。
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严格地讲,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是一项程序法上的原则。它来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秉承《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依据《行政处罚法》等而制定,因此也需要将这一实体法上适用的原则规定其中,以便于在规范执法程序过程中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反映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揭示了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措施的深刻内涵。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表明,行政处罚不以单纯的行政处罚为最终目标,不论是财产方面的处罚,还是其他方面的处罚。
处罚的目的和功能,最终要落在诫勉上,通过对违法行为人施加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来告诫其不要再实施违法行为,教育其守法,并通过这样的法律活动来诫勉违法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如此
适用条件限制
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这个行政主体的前提是要具有行政处罚权。那行政处罚有哪些原则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第一、法定原则
当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该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告知当事人,那么如何将行政处罚程序告知当事人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行政处罚程序怎么告知”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四、相关法条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那么,行政机关应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答案是肯定的,这是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必要的内容。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1、行政处罚法。有权机关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有权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规定程序,有简易程序,也就是当场处罚程序,对于情节简单,证据充足,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决定处罚,政府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有关程序,否则处罚无效,对于未满14周岁,精神病患者,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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