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当中,当然行政机关有的时候也要给予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的机会,因为我们都知道民事庭审或者刑事庭审当中,有足够的时间是留给被告方自我陈述的,其实听证会就跟庭审的道理是一样的。可能有些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还不是特别清楚行政处罚法听证申请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法听证申请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
(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二、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条件是什么?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听证的基本含义
听证会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确它的含义。听证会有几层意思:
1、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
2、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
3、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
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要为选票着想,听证会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议员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中国的听证制度有显著的缺陷,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地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其实,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听证申请方式也是有规定的,因为在接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的时候,一般工作人员就会告知当事人当前是享有申请听证的这种权利的,可以在三天之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组织听证会,听证会可以递交申请书,也可以是口头提出都行的。只要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会,行政机关就应该积极组织,并且听证会是允许新闻媒体到场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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