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有个别的比较含糊其辞的规定有的时候最容易引发相关纠纷,尤其是行政机关对民众采取的行政处罚当中的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有些人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比较狭隘和局限,觉得所谓的自由裁量时这就是放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所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很有必要。那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拆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时,应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的连带关系确定一个主体作为处罚主体。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涉及地方管理事务需要从严、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是否单处或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以法定处罚的最低限度的50%以内进行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当中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有相关幅度的,从轻或是从重处罚的时候行政机关应该有着足够的证据作为依靠,尤其是在自由裁量权当中,应该是工作人员经过讨论以后谨慎作出的处罚结果,而且行政处罚也是希望通过最小的惩戒能够取得最大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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