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所采却必要手段,那么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对于涉案人员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适用范围的确定,就是听证人员的确定,对于推动政府部门的程序透明化,信息公开化有着积极的建设行作用。
听证是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行政主体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许可中采用听证程序,源于英国。在漫长的司法改革中始终占据重要的地位,对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的问题,国家的相关法律会给出明确的答复。
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
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在《许可法》中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就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也有明文规定,与此相比较,《许可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解释余地太大,没有《处罚法》好操作,这可以说是《许可法》的一个缺陷。按照《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分为两块:
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由于行政许可行为复杂多样,不易概括,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具体事项未予列明,而留待单行法规定和行政机关自己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就没有主动听证的义务。行政机关主动听证的事项,一般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目的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掌握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参加听证人员包括申请人,还可以包括对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社会公众。
2、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对申请人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行政听证程序适用的事项范围应当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听证成本与听证的效益。
基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考虑,行政许可法将听证限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包括:多人同时竞争的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直接影响其相邻权人、竞争对手甚至消费者重大经济利益、重大环境利益的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以上是有些学者的看法,建议用单行法规进行规定。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没有哪一部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许可法也没有进行限制。在美国,个人和组织只要实质的利益受到不利的影响,而且这种不利的影响发发生,和行政决定的关系不是过分间接,就应允许受害人参加听证程序。在台湾地区,因程序之进行将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机关得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通知其参加为第三人。从《许可法》条文来看,利害关系人可以理解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的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政府的行政处罚中,哟欧冠的听证活动不仅是国家近几年政府工作改革的成果表现,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积极性有了显著提高,对于人们生活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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