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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轻微行政处罚是否会实施

对于某些违法行为是属于显著轻微的理解还是比较抽象化的,因为这是人们主观意识上去进行断定的,实际上在我国任何的法律制度当中从来都没有对情节显著轻微有着特别明确的规定。而在行政处罚当中,也可能会面临着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一般,显著轻微行政处罚是并不会实施的,也就是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会面临任何的实质行政处罚。

一、显著轻微行政处罚是否会实施?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该显著情况的情节并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存在处罚的情形。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行政处罚已生效但应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

此时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是与《刑法》第13条的规定相呼应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对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人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只有当事人提起告诉后,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处理。即这五种犯罪以被害人的告诉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失去了刑罚对象,刑事诉讼的进行便没有意义。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

因为在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当中没有显著轻微的相关概念,只是在我国刑法中提到情节显著轻微的话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按照实际操作,行政管理行为当中对于显著轻微情节的一般也是只会进行口头警告。但是,显著轻微的相关情节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在这里也就不好给大家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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