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
当事人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障碍消除后3日以内提出听证申请。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以前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见附件1)送达当事人。
二、海关处罚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参加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3、宣布听证纪律;
5、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和主张;
7、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提出意见和主张;
8、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提问;
9、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
10、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11、宣布听证结束。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延期举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
2、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回避,不能当场确定更换人选的;
3、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其他依法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综上所述,海关作为政府部门,可以对管辖海域内的船只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对于被处罚当事人来说,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时间应该是拿到处罚书内的三天,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要及时向海关部门提出。海关启动听证程序后,会在举行之日前一周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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