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行政处罚行为就是行政机关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后接受的行为。
1.多数情况下只要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现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就要给予行政处罚。管理相对人一但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意味着该行为存在受处罚的客观事实,主观过错和客观后果都体现在行为的违法上。为避免认定上的困难,在实施处罚时,往往不需要考虑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和客观后果。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只要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占有处罚内容的行政法律规范的80%以上,涉及行政管理领域的各个方面,尤其有关经济管理活动中的立法更加突出。如《海关法》、《计量法》、《渔业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从这些法律规范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行为,因此,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就不需要有严格的限制。另外,管理相对人的有些违法行为,确实难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或者造成客观后果。发生违法行为这一客观事实,足以构成给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如违反《渔业法》规定,擅自捕鱼、炸鱼的行为要予以没收渔获、罚款等行政处罚。
2.管理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才能给予行政处罚。虽然只要管理相对人具备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就可以构成受行政处罚的条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都遵循这个制定标准。在一些管理领域,单有违法行为发生,却不足以构成给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在实施处罚时,还要考虑到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考虑主观要件的,主要是有关公共安全和治安等领域,以及一些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比行政处罚更重的责任方面。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要给予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也有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相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行为而言,相对地就是公民必须接受处罚并且履行处罚所赋予其的义务并承担的责任,而这种被动接受的行为其实就是受行政处罚行为,而在法律中对于这种行为也有较多的条文进行规范以便于机关的行为相互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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