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的规定,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所提出的担保人应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担保人不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是本案的证人、被害人等。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是指担保人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担保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即未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劳动教养等。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这是指担保人在被处罚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的住所。暂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动人员不能作为保证人。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是指担保人的年龄、体力与智力等条件能够保证其履行担保义务,如担保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智力正常、担保人的身体状况能够使其完成监督被处罚人行为的义务等。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1、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3、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的。
综上所述,在治安处罚中,当事人被执行拘留的,如果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供担保人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这里的担保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不是谁都可以担任的,其应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本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且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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