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是在陈述、申辩(有的称拟处罚通知书、事先告知书等)和听证权利告知书下达之后进行的。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种类、幅度、依据等告知当事人,这个拟处罚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它可能会根据当事人成立的申辩理由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讨论决定而变更,最终的处罚幅度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从行政处罚的环节划分来看,告知属于案件调查环节;集体讨论属于处罚决定环节,它出现在行政机关主管行政处罚工作的领导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上签字之前。
这个程序不是走过场,它恰恰是为了避免出现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权过于集中到执法人员手中的情况,不能因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而不履行该程序。
另外,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行政处罚法定的必经程序,其笔录或纪要应当入卷,用以证明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常见的现象,因为社会治安总会有小毛病,合理的的处罚有利于自己的 权益维护,但是对于有关的当事人来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要求有关的部门的在行政处罚审议的会议中做好笔录,证明自己的事情已经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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