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补充侦查不配合行政拘留几天 ?
对于妨碍公务的行政违法行为,尚未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中的规定来看,一般是对违法之人进行警告或者在200元以下进行罚款处罚;不过要是,妨碍公务的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此时给予违法之人的行政拘留就是在5-10日之间,同时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妨碍公务的违法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在一些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对于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但是当事人拒不执行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还有故意阻碍消防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未经同意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这些行为,首先是予以警告,如果情节严重,即认为将会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五到十日的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妨碍公务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以上是比较轻微的处罚,但是如果妨碍公务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阻碍的话(这里被妨碍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遭到阻碍,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于红十字会依法履职中的阻碍是以“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前提的,而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安全任务时,只要是故意阻碍(不限于暴力、威胁的方式)的,也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166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57条规定,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逾期未向法院提请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察。对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需要特别说明:此处法院主动建议的情形仅限于“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即只能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均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另外,为保障被告人权益,此处规定为“应当建议”,而且没有次数限制。
公安机关的职员,若是检察院退侦之后,需要再次进行侦查。公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助侦查工作的进行。对于知情不报,或者是阻碍侦查工作进展的行为,都是属于妨碍公务的现象,公民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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