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三)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机关。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附卷。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听证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至三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指定本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听证准备
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听证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3]
对于林业的毁坏行为,如果没有很严重的,应当是行政法管理的范畴,如果毁坏程度非常严重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中有规定的罪名,毁坏林木罪,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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