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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能按旧法处理吗

一、行政处罚能按旧法处理吗?

行政处罚不一定是按照旧法处理的,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就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三条规定,“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该规定确立了司法审判实务中,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适用新的执法依据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应适用新法

故对一个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应适用新法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行使方式。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或组织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工作秩序,依章程、协议、约定对内部人员进行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被处罚的对象是负有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处罚权;另一方面是处罚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方式,否则处罚本身将不合法。

如果某个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后,当然要按照新法来处理,但现实生活中某些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行政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下用新法还是旧法处理,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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