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流程是怎样的?
《财政部关于罚没款管理条例》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由两名以上查缉人员与被扣留人当面点清,开具统一制发的扣留款项收据和物品清单。收据和清单要由被扣留人签字,作为扣留财物的合法凭证。如果被扣留人拒不签字,或者潜逃,应在收据和清单上据实注明情由。
第九条 各种扣留财物或罚没财物,必须建立健全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保管罚没财物,必须两人以上分管,管会计的不管钱物,管钱物的不兼管会计、罚没财物帐目不清、管理混乱的,上级机关和财政机关,必须督促单位限期查清改正。
第十条 政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结案后,必须将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发现有坐支截留或者无故拖延不缴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缴。
第十一条 各种扣留财物和罚没财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拿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违者从重惩处。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配备专人,负责对有关单位扣留、罚没财物收缴、保管、处理、缴款的检查和监督。
二、 罚没财物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财政部关于罚没款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罚没财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商品,一律交由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负责变价处理。变卖价格原则上按市场零售价的七折计算。残次商品按质论价。商业部门对罚没物资,应纳入正常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不得内部处理。
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的物品,以及珍贵文物等,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商同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第十四条 按规定经过核准处理的罚没财物,都要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错判、错罚的罚没财物,应予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经处理的,按处理时的变价款数额退还。
第五章 办案费用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机关,根据办案机关查处走私和投机倒把案件的办案情况,拨给主办单位必要的办案费用补助。用于:
(一)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励金;
(二)保管物资的仓储费用;
(三)主办单位本身的办案费用补助;
(四)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费用补助;
(五)发结协助破案的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奖励金。
第十七条 各机关领取的办案费用补助,一律纳入本机关的经费预算统一管理,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年终并向财政机关编报决算。
罚没款的征收流程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分析,像是违章行为的罚款,驾驶员看到行政处罚通知单以后,直接到指定的银行去交罚款就行了,如果是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罚款低于50元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交给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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