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实施不合格的话,主要有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如果公司消防不合格,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消防大队举报,各县区都设有消防大队,举报电话119。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还可以向就近的政府乡镇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举报时,应尽量提供证据。
(二)可以拨打96119电话投诉。可受理的火灾隐患范围,主要有以下12种: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6.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7.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8. 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9.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
10. 建设工程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
11. 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擅自施工或投用,公众聚集场所擅自开业使用的;
12. 其他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如果公司消防设施不合格的话,可以拨打96119进行投诉或者是到当地的消防大队进行投诉,投诉无果的职能进行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如果判处不合格的话就要承担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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