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罚不属于行政处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
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执行罚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惩戒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2、目的上存在差异
行政处罚是对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的制裁,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执行罚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样,目的 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处以执行罚以后,相对方仍要继续或开始履行义务。
3、法定义务的性质存在差异
代执行的法定义务是可以由他人代为执行,不以自为为必要的义务;执行罚的法定义务则以义务人自为为必要,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故只能以罚款的方式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行使方式。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工作秩序,依章程、协议、约定对内部人员进行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被处罚的对象是负有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处罚权;另一方面是处罚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方式,否则处罚本身将不合法。
综上所述,执行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尽义务的一种手段,而行政处罚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非常多,常见的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是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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