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恤金。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形式。一般包括对特定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的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以及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等。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这里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离休金或退休金和有关补贴。
3、社会救济、福利金。这里包括农村社会救济,城镇社会救济,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以及对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资助。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这里包括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资援助等。
5、社会养老保险金等。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平等原则;
3、专款专用和效率原则;
4、合理比例原则;
5、国家保障与社会扶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
6、信赖保护原则。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要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必须事先向有权实施一定给付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使是在自然灾难等特殊条件之下的行政给付行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对人在领取救济物资时办理一定的手续,这些手续可以视为一种补办的行政给付申请。
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在许多领域内,行政给付并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是由行政机关拨出专门的款项,支持某些社会福利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来实施。只要这种给付行为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它就仍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究竟何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成为行政给付行为的对象,必须由规范性法律文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行政给付的基础是国家的财税收入,国家机关的一切财政收支必须依法进行,而不得随意支配。一般而言,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因为某种原因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与对国家、社会曾经作出过特殊贡献的公民,如灾民、残疾人、鳏寡孤独的老人与儿童,军人及其家属、烈士家属等。
事实上,如果简单的来理解行政给付的话,就是行政机关依国家法律制度发给行政相对人的一些费用,行政给付金大多情况下属于国家财产,另外行政给付金也属于专款专用,是不允许任何工作人员截留和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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