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控制行政裁量权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立法上允许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为的是让其解决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困扰,解决因行政行为引发的新问题。同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大量存在,这引起我们的担忧,因为这种滥用行为何时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从得知,我们能做的是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核心是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行政权合乎形式的法律,也要合乎公共法理。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权力,是社会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考量这些因素成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一个突破口。笔-者认为实现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应从其外部规制解析。
二、产生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是什么?
(一)立法层面天然缺失。行政自由裁量理论出发点是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享受自由裁量权,原因在于代表广泛民意的立法机关是无法预料到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无法预料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另一方面,法律是社会实践活动的集中表现或者提炼,落后于社会实践,立法机关更不可能预先设定适当的可供行政机关作为其执法依据的法律规范。故只好赋予行政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积累的行政经验和专业知识储备,结合当前或者一定时期内的行政政策目标作为行政行为恰当与否的衡量基准,以此作出合法合理的自由裁决,如此达到实现个案正义之行政目的。
(二)行政权自身性质使然。行政职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目的在于引导社会妥当的运行,所及的范围囊括经济、法制、治安、教育、体育等众多方面。行政权被定义为服务型的权力,面对众多的管理对象,如果事事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将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而这与行政权追求的效率优先的价值目标相违。基于两点,法律赋予了行政自由裁量权,以更好的服务社会和实现效能。
(三)市场经济下的规制趋渐完善与成熟,产生了一些列配套的市场规制法。然而,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瞬间变化万千,它也有失灵的时候。在市场不能挽救社会经济之时,政府干预适时而生,并且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力度和广度不断加强,行政自由裁量亦随之扩大。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行政方面还是处理民事纠纷方面,都是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但是这样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属于无限度的。我们国家法律对于自由裁量权也是做出了一定限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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