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
4、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
6、行政拘留: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机关这行政处罚一定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必须要提前的通知当事人,对于所给予的处罚结果,确定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之下就必须要实施行政处罚,这样才能保障处罚的流程是合法的,所给予的结果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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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