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属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
⒈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
⒉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及调解机关;
⒊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经济纠纷,这些一般都由法律给以特别规定;
⒋行政司法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的活动,即行政机关依法裁处纠纷的行为;
⒌行政司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行政调解的执行问题有特殊性)。但它对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不具有终局性,所以原则上也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司法决定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1、申请 当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裁决申请。
2、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要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如果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附理由的不予受理决定。
3、答辩 受理的行政机关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4、审查 行政裁决机构正式受理当事人的裁决申请后,开始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事实和证据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除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交的申请、答辩书及所附材料,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外,还可根据案情需要进行有关调查、勘验或鉴定。调查、勘验、鉴定既可由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自行进行,也可由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和组织进行。
5、裁决 行政机关通过审查,应及时作出相应裁决。裁决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身份、争议纠纷的内容,裁决机构认定的事实及其根据、理由、依法作出的裁决。并要告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是终局裁决,应告知当事人履行裁决的期限。
对于行政裁决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事项是不同的, 如果对有关行政仲裁的具体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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