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时效不包括法官违法的行为。行政处罚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期限。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追究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逾期则不能对违法行为者施以行政处罚。这种制度主要在于促使行政机关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这种时效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2、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3、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4、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行政处罚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在两年之内给出裁定结果并进行执行,超过两年不能再进行处罚。有些法官私下滥用私权有意延长处理时效拖过两年的,当事人需要接受处罚,并且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适当延长追责期。
延伸阅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