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情形。调解行为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虽然发生一定影响,但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当事人的意志。调解没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决的内容,直接确定或影响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预决力、确定力、约束力及执行力,因此,行政裁决是可以被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追偿人是指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人,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具体来说,包括:
①在执行职务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人员。
②行使职权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③同一个行政机关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被追偿人,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时,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的大校确定具体的追偿金额。
④不同的行政机关的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不能作为共同的追偿对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自己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侵权行为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工作人员是被追偿人。同一个行政机关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他们两个是共同被追偿人,应该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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