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骗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对骗取退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给予警告处罚并予以通报;对骗取退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暂停其6个月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对骗取退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对司法机关因骗税案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某一特定行政机关是否拥有处罚权和拥有何种、多大范围内的处罚权,都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定;
第二,虽然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权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点使之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再则,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点使之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或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为有力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将被处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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