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送达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有下列条件:
4、行政机关是依法交付或送达给当事人的。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适用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必须要依法送达当事人的,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也很多,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用留置、邮寄和公告送达方式。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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